天津理工大学文件
津理工财务〔2020〕7号
关于印发
《天津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市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教〔2019〕69号)文件规定,《天津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已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10日
天津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报销管理,根据《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行政〔2014〕30号)、《关于调整和细化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行政〔2015〕54号)、《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16〕71号)和《市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教〔2019〕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教职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国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第三条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不含使用科研经费支出的差旅费),出差应按规定报经部门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或业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差旅费使用和管理职责
出差人是差旅费的直接负责人,对差旅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出差人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差旅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报销差旅费。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出差人员和使用本部门经费的出差人员使用差旅费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各部门应加强差旅费管理,督促、审查出差人员合理、合规报销差旅费。
财务处负责差旅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定和完善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依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差旅费管理办法等,实施差旅费报销审核、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科研经费支出的差旅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有规定的,按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应不超过以下标准:
标准 |
对应人员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 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一类 |
院士及其他相当于院士的学者 |
火车软卧、一等软座、高铁/动车商务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公务舱 |
凭据报销 |
二类 |
1.校(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2.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中教授、研究员等正高级职称人员 3.五级(含)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岗位(正处级)人员 |
火车软卧、一等软座、高铁/动车一等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三类 |
其他人员 |
火车硬座、硬卧、二等软座、高铁/动车二等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一)符合第一类差旅费标准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二)学校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差,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标准报销。
(三)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上任职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选择差旅费标准。
(四)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对于乘坐高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购买票价和自身对应等级全价票“孰低”的原则报销。
(五)因特殊情况,必须采用自驾(或租车)方式出行的,城市间交通费可在合理范围内报销汽油费、过路过桥等费用。采取自驾方式出差的,必须经学院负责人审批同意,报销时需提供审批单(参照格式见附件2 :《自驾私家车/租车自驾审批表》)。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因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产生的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相关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学校参照天津市有关文件住宿费标准执行。具体见《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表》(见附件1)。
第十三条住宿费按照住宿发票,在住宿费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等基本信息,以便判断住宿费是否符合标准。如因宾馆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出差人应实事求是予以注明并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能报销住宿费以及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以下情况可以按规定标准发放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一)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邀请方可以提供负担住宿费的有效证明。有效证明包括会议通知等,或开具证明并加盖对方单位公章(参照格式见附件3 :《天津理工大学差旅住宿证明》)。
(二)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需提供有效证明并加盖对方单位公章(参照格式见附件3 :《天津理工大学差旅住宿证明》)。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定额包干,按自然天数计算,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出差目的地是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或青海省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20元。
如实报实销可在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内,不高于定额补助标准的伙食费凭票据实报销。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按定额包干和实报实销两种方式选择其一报销:
(一)定额包干方式,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二)实报实销方式,在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内,不高于定额标准的交通费凭据实报实销。
往返驻地和机场(火车站、码头)的市内交通费可凭票实报实销,不再领取当天的包干费用。
第二十条由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不得在学校重复报销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第六章参加会议(培训)的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参加会议(培训),统一安排食宿的(或会议通知未标明食宿自理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主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不发放补助。如住宿费标准超出限额标准,凭会议和培训通知等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参加会议(培训)不统一安排食宿的(或会议通知标明食宿自理的),凭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会议和培训期间住宿费,期间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二条对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学术会议(培训),需支付会议费(培训费)的,经部门领导审批后,凭会议(培训)通知和收费票据据实报销会议费(培训费)。
对需报销会议费且会议通知未注明食宿自理的,视同会议统一安排用餐,会议期间不发放伙食补助费。特殊情况需说明,并经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七章职工探亲路费
第二十三条本校在编已婚教职工探望异地父母每四年报销一次探亲路费,其探亲路费由本人负担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30%部分,超出部分可以报销;两地分居的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全额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来校工作不满一年的,不予报销探亲路费。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探亲往返的交通工具按照“其他人员”标准执行,超出部分自理。不发放伙食补助费,不报销托运费、寄存费等。
第二十五条教职工探亲路费的报销由探亲人员所属部门及人事处审批,财务处负责审核、报销。
第八章学生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本校学生根据教学计划安排,需要到天津市外进行生产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及调研的,需由学院提供详细计划(包括实习地点、路线、天数、人数、学生名单等)。
第二十七条根据科研项目研究需要,安排学生外出调研的,需由项目负责人对调研情况做出说明(包括调研单位、地点、路线、天数、学生名单、调研内容等)。
第二十八条学生出差期间,交通工具按照“其他人员”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学生实习的住宿费标准:生产实习期间应尽可能借用或租用接受实习单位的住房,本着勤俭节约原则,凭据报销住宿费,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其他人员”住宿标准。其他原因出差的学生住宿费参照“其他人员”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参加实习学生无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补贴。其他原因出差的学生如需补助,则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补贴参照“其他人员”标准执行。
第九章报销管理
第三十一条使用财政专项经费、纵向科研经费和其他实施预算控制的经费出差,相应经费管理办法中对差旅费标准或报销管理有明确要求的,为保证项目顺利结题,按照与学校差旅费办法相比“孰严”的原则报销。
第三十二条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差旅费标准参考天津市财政局制定的标准,考虑物价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十三条出差前应先履行部门审批手续,再办理差旅费预支和报销。如差旅费报销单或预支款请款书签字盖章齐全,视同出差人所在部门已经审批同意出差。
第三十四条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须提供《天津理工大学差旅费报销单》,并附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市内交通票据等报销凭证。
差旅费报销应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因不同事由或不在同一时间段出差,需分别填写不同的差旅费报销单。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应连同当次差旅费同时报销,事后不予补报。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须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
第三十五条出差途中各段行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如不完整,原则上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如因特殊情况导致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不连续或不完整,且申请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的,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出差期间由其他单位负担部分或全部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的,凭对方提供的有效证明(包括:通知、邀请函、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复印件等),按标准凭票报销未负担部分住宿费及城市间交通费,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若无法提供有效证明,出差人需提供《天津理工大学外单位负担城市间交通及住宿费情况说明》(附件4),按标准凭票报销未负担部分的住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由于部分票据丢失,可填写《天津理工大学火车票、飞机票遗失情况说明》(见附件5)或《天津理工大学发票遗失情况说明》(见附件6),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可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六条学校师生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环境监测、气象观测、地质调查、工地勘察、学生实习、海洋科学考察等工作或受地理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要自驾车或者出租车前往的,住在帐篷、农户、船舶、厂矿、科研基地、考察站、监测站、农场、林场、学生宿舍和教室等对方不收取住宿费的,由师生提供住宿情况说明,报经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批准,参照第十四条执行;对方收取住宿费但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师生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报经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批准(格式参照附件7:《天津理工大学外出住宿情况说明》),可以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七条确因工作业务需要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开会、交流、访问或赴外地参加调研,可按以下情况对照学校相应标准报销差旅费:
(一)邀请来校开会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等按照会议费规定报销。
(二)邀请来校交流、访问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和实报市内交通费,在住宿费定额标准范围内凭票报销住宿费。
(三)邀请赴外地参加调研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八条对于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和远郊区县参加会议、培训、开展其他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报销。远郊区县指武清区、宝坻区、蓟州区、宁河区、静海区。
第十章监督问责
第三十九条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违反差旅费管理制度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自觉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对部门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部门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四)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一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十二条出差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虚报出差天数、人数等信息冒领差旅费的;
(二)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差旅费已全部或部分由校外单位负担,重复报销差旅费的;
(四)在差旅费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天津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津理工财务〔2017〕30号)废止。
附件:1、《天津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赴外省市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2、《自驾私家车/租车自驾审批表》
3、《天津理工大学差旅住宿证明》
4、《天津理工大学外单位负担城市间交通及住宿费情况说明》
5、《天津理工大学火车票、飞机票遗失情况说明》
6、《天津理工大学发票遗失情况说明》
7、《天津理工大学外出住宿情况说明》
2020年12月10日